11月8日,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苏州市旭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友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秋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徐文龙、徐兴苟、周书福污染一案,依法向苏州市中级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6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间,徐文龙、徐兴苟使用苏州市旭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东科技公司)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郭巷镇尹山村京杭大运河边的废旧、破损反应池,通过周书福、苏州秋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泽公司),从浙江友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联化工公司)以船运方式运进大量副产稀硫酸(以下简称副产酸)至前述反应池,再以渗漏方式将其中2702.09吨排放至京杭大运河,严重污染。2014年8月至10月,吴中区环保局对旭东科技公司反应池中残留的180.91吨副产酸进行了行政代处置。徐文龙、徐兴苟因污染罪被苏州市姑苏区一审判决承担刑事责任,但损害尚未修复。经江苏省科学院鉴定,排放至运河的副产酸属于废物。根据江苏省科学院评估鉴定,并结合其他,污染损害费用为人民币32880841元。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文龙液体喷砂机。、徐兴苟、周书福、友联化工公司、旭东科技公司、秋泽公司非法处理副产酸导致污染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履行诉前程序,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苏州喷砂机、《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就该案向苏州市中级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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